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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藏行業(yè)“潛規(guī)則” 打開電子合同才知被旅行社“轉包”

      發(fā)布時間:2023-12-06 15:14:00來源: 揚子晚報

        打開電子合同才知被旅行社“轉包”

        丹陽一消費者張家界旅游“糟心事”終解決

        靈靈介紹的行程中的芙蓉鎮(zhèn),在實際行程中并沒有出現

        近日,家住江蘇丹陽的消費者李明(化名)找到揚子晚報“有事找紫?!睓谀浚V說他前不久在張家界旅游時遇到的“糟心事”。在“有事找紫?!苯槿牒螅虑榈玫綀A滿解決——涉事旅行社道歉并賠付1000元,李明表示滿意。江蘇省消保委人士指出,李明的遭遇也給消費者提了醒:不要忽視合同的重要性,不論是紙質合同還是電子合同,都需認真閱讀,確認無誤后再簽字生效。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

        營銷及收款的是A旅行社

        11月初,李明在抖音刷直播時,看到主播主推的張家界精品游。行程安排頗讓他心動:第一天,楊家界,袁家寨,黃石寨森林公園;第二天,天門山景區(qū);第三天,芙蓉鎮(zhèn);第四天,鳳凰古鎮(zhèn)。于是,李明在主播的頁面下留了電話。

        后來,導游靈靈(化名)聯(lián)系他并加微信溝通。靈靈發(fā)來“張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圖片,并熱情地介紹:現在預訂只要1280元,買一送一,“五天四晚整個行程上的門票,用餐,住宿,用車,導游,旅行社責任險,24小時的接送站服務等等都包含在內了?!崩蠲骺葱谐躺蠜]有購物,還有芙蓉鎮(zhèn)等網紅打卡點。今年57歲的他告訴記者,《芙蓉鎮(zhèn)》這部電影對他們這代人來說印象深刻,于是,他交了100元定金。對方發(fā)來一張蓋著“張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的收據圖片。并表示:尾款等李明確定時間,抵達張家界后,由管家接站接到入住酒店,簽署合法的旅游合同后付清。

        11月17日,李明夫婦從丹陽趕赴南京,再從南京搭乘航班前往張家界。按照之前跟靈靈的約定,當日中午,有司機把李明夫婦從機場接到賓館。劉天(化名)接待了他們,辦理入住手續(xù)。隨后,李明跟劉天繼續(xù)表達了希望不要有購物,少購物的愿望,并表示加點錢也沒關系。劉天告訴李明夫婦,只有一個購物。不過有些地方要交索道費,還有當地風土人情的表演等等,每人需要再補交一些錢。李明爽快地答應了,并一起支付了2796元。支付憑證上的收款商戶是“張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

        電子合同簽約方變成B旅行社

        李明介紹,當時劉天表示要跟李明夫婦簽個電子合同。這個電子合同簽好后,是用短信的形式發(fā)到李明的手機上的。李明不太會弄,就沒有打開。也沒有在電子合同上簽字。三天后,他打開電子合同才發(fā)現,跟他簽約的公司不是“張家界A旅行社有限公司”,而是“湖南B旅行社有限公司”。

        這三天的行程也讓李明頗為窩火。他說:“11月18日開始第一天的行程時,導游給我們貼上低價團的標簽,并把游客分為三個等級?!倍诙鞆奶扉T洞廣場到洞口只給了1個小時,午后1點強行下山,帶他們去一個武術館。而最初靈靈發(fā)給他的行程里沒有這個項目。到了晚上滿懷疑惑的李明打開合同,這才發(fā)現簽合同的是從未聽過的B公司,而非之前聯(lián)系的A公司。而哪怕是B公司的合同里,也是天門山一整天的時間而不是半天,也沒有武術館的項目。

        此外,關于購物,電子合同中只規(guī)定了一個2小時的項目。但11月20日,導游從早上7點半到中午10點帶他們到玉石點,采取1個導購盯一個家庭的促銷方式。并且后面還有一個店和一個超市的購物項目。李明夫婦想去的芙蓉鎮(zhèn),整個行程中也沒有。為了不影響出游的心情,李明夫婦結束了跟團游,選擇自由行,并在旅游結束后進行投訴。

        向張家界12345投訴

        一開始,李明是跟靈靈和劉天交涉的,但都未得到滿意的答復。無奈之下,他向張家界12345投訴,并打算向張家界旅游法庭提起訴訟。

        11月底,李明跟揚子晚報“有事找紫牛”欄目投訴的時候表示,希望消費者從他的案例中警惕以下問題:首先,不要輕信直播平臺說的1280元或1390元“買一送一”。其次,收了他錢(2796元+100元定金)的是A公司,合同上卻是B公司,李明認為這是兩家公司利用電子合同的隱秘性。第三,電子合同上沒讓他簽字,李明的名字是直接打在合同里的,沒有手寫簽字。第四,合同上在隱蔽的地方寫著“兩店一超”。他在后來投訴時才被告知:“兩店一超”,就是兩個購物店和一個購物超市。

        “有事找紫?!睓谀拷槿牒髥栴}解決

        揚子晚報“有事找紫牛”欄目接訴后,對事情的來龍去脈進行多方求證,并聯(lián)系上A公司進行采訪溝通,后事情得到圓滿解決。截至記者發(fā)稿,李明表示,A公司人士已態(tài)度誠懇地跟他道歉,并同意退還沒有游玩景點的費用等共計1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針對本案例中的相關問題,江蘇省消保委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部分消費者并不熟悉電子合同。通常來說,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效力一致且需具備雙方簽字的功能。本案中,如果確如李明所說電子合同沒有簽字欄,確實存在合同瑕疵。但由于李明已實際參與旅游活動,雙方已經履行合同約定的事由,所以李明沒有簽字不影響合同效力。

        消費者給一家旅行社付錢,但合同簽約方卻是另一家旅行社。這種現象屬于旅游行業(yè)的“潛規(guī)則”,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但一般不會以合同形式明示消費者,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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