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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母親訴劉鑫案二審休庭擇期宣判 劉鑫提交新證據(jù)、江秋蓮未出庭

      發(fā)布時間:2022-11-24 09:25: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1月23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任夢巖)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現(xiàn)名劉某曦)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有了新進展。昨天(22日)下午,該案在山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第二次開庭。上訴人劉鑫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江秋蓮一方未出庭。

        今年年初,青島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劉鑫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劉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本次開庭持續(xù)了約兩個小時。在2月16日,該案二審第一次開庭后,上訴人劉鑫又向法院補充提交了部分證據(jù),合議庭依法恢復法庭調查。案件將擇期宣判。

        

        赴日留學女大學生江歌遇害,至今已有6年。之后,江歌母親江秋蓮與江歌當時的好友劉鑫矛盾逐漸升級。2016年11月,江歌被好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2017年12月20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江歌的母親江秋蓮以受害人家屬的身份看到了案件卷宗,讓她對案發(fā)期間劉鑫的所作所為產生疑惑?!皠Ⅵ螆缶瘍纱?,報警的內容非常明白、清楚,就是劉鑫把我女兒關在門外,斷了我女兒的逃生之路。雖然我不懂法律,但也看過這些材料,根據(jù)這些卷宗材料,我認為劉鑫是有責任的?!?/p>

        江秋蓮決定通過司法途徑來確認劉鑫是否應該為女兒的身故負責。2020年3月29日,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江秋蓮的代理律師黃樂平在此前接受采訪時表示,通過前后四次前往日本調取證據(jù),查閱卷宗后,他們認為劉鑫雖不是直接傷害人,但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江歌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皬娜毡鞠嚓P的司法部門調取證據(jù)材料以及翻譯件并且到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去做認證,有了這些公證,在國內就具有證據(jù)的效力。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認為劉鑫在江歌的死亡方面有不可推卸的過錯?!秉S樂平表示。

        2021年4月15日,案件一審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一方認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劉鑫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江歌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黃樂平說:“被告劉鑫存在重大不足,是導致江歌落入險境造成遇害的前提與根本原因?!?/p>

        而被告一方則認為,江歌遇害是由兇手陳世峰造成的,應該由他來承擔侵權責任,而并非劉鑫。被告代理律師胡貴云表示:“我們之所以做無責抗辯,是因為江歌遇害是陳世峰的行為造成,侵權責任應該由陳世峰來承擔。被告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并無任何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p>

        原被告雙方就4個焦點問題,事發(fā)前劉鑫是否阻止了江歌報警?劉鑫是否預知危險,卻并未告知江歌?劉鑫是否反鎖房門,阻斷了江歌的逃生出路?江歌受傷后,劉鑫是否積極施救等展開了激烈辯論。

        今年1月10日,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劉鑫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將江歌阻擋在自家門外而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劉鑫不但要為案發(fā)當天的行為負責,她還要為后來對江歌母親的刺激性言論承擔后果。

        法院判決:劉鑫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擊,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賠償原告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恤金20萬元。

        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今年2月16日,本案二審第一次開庭,昨天(22日)下午,本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第二次開庭。江秋蓮表示,由于特定主客觀原因,她與代理律師未出席此次庭審,并已向合議庭做了說明,向合議庭表達了意見和主張。

        劉鑫向記者表示,本次開庭他們向法院提交了更多的補充證據(jù)。由于自己在江歌遇害案中是非目擊證人,沒有權利調取案件材料,此前一審時也曾嘗試向東京地方檢察廳申請過,被告知無權調取,一審宣判后,她和律師又向東京地方檢察廳申請,獲得卷宗后,發(fā)現(xiàn)了更多證據(jù),并在本次庭審中提交?!鞍盐覀冞@半年來在日本所拿到的全部卷宗都提交給了法院,與之前江秋蓮所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做了對比。拿到卷宗之后,對這個案子也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和看法?!眲Ⅵ握f。

        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對于二審階段的新證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是:必須是在一審庭審結束之后才獲得的證據(jù),而不是一審庭審之前已經獲得了證據(jù),二審才提交。劉鑫一方提交的新證據(jù)能否推翻一審中的認定,還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判定。

        對于本案的審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靜坤認為,本案與普通侵權案件有一定的差異,在整個事實證據(jù)的梳理以及對事實證據(jù)的法律評價上,確實存在一定的難題。“日本的刑事案件和我國的民事案件相比,它的性質和訴訟的對象并不相同。在刑事案件的基礎上,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去收集證據(jù)材料,這個難度就要比偵查機關去取證難了很多。但是問題在于,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通常都會從自己的立場出發(fā),所以對于特定的事實和證據(jù)都會產生相互對立,乃至截然相反的判斷和認識。這種情況之下,就需要由法庭最終裁判客觀地去評估究竟哪一方的說辭更為可靠,哪一方的證據(jù)體系能夠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劉靜坤表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愛國表示,本案的焦點在于,劉鑫的行為是否把江歌引入了危險的境地?他認為判決的前提條件就是,法庭需確定劉鑫對于江歌的生命安全有注意的義務,有了這種注意的義務之后,才能去判斷有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徐愛國說:“有兩個比較抽象的術語,一個是漠視行為,一個是違法行為。如果說他們之間沒有特殊的關系,劉鑫不管這個事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有前期的行為,使被害人處于危險的狀況之下,那么就變成了某種必須救助的行為。如果不采取救助的行為,也有可能會變成一種違法行為,就會承擔責任。法理上來講,如何從一個漠視的不作為變成違法作為,就使得劉鑫的法律問題非常復雜,既然把對方引入了一種危險的境地,那么就有法律上的義務使她不會受到傷害,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那么由此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這是整個案件的一個核心所在。”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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