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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據貫追逃”到居住地原則的唐代城市攻略

      發(fā)布時間:2022-01-17 16:42: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寧欣(首都師范大學特聘教授)

        從“據貫追逃”到居住地落籍的轉變,是中國古代戶籍管理制度的重大變化。所謂“據貫追逃”,是指按照籍貫戶籍將逃散浮寄的人戶追索回原籍;所謂居住地原則是指按人戶所在地編入當地戶籍。唐代兩稅法的實施,是從國家層面推行和貫徹居住地原則制度落實的關鍵。

        由于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及與之緊密相連的賦役制度,關系到國家機器的運行,關系到國計民生,關系到社會治理,因而也是學術界探討的熱點。隨著出土文獻的陸續(xù)面世,隨著各種檔案材料的整理,半個多世紀以來的討論不斷推出新材料、形成新認識和新觀點。筆者比較關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一是戶籍制度的形成與國家財政體系的構成;二是戶籍制度演變的軌跡及關鍵變革;三是具體制度和措施的解析;四是戶籍制度與階級、階層、不同群體變動之關系;五是不同地域的差異性。

        唐朝是兩稅法施行的起始時期,有幾個變化是非常重要的,不僅對戶籍制度和賦役制度演變起關鍵作用,也是中國古代社會變遷的重要表現。一是兩稅法的施行,完成了由丁身為本向據資產而征的轉變;二是針對浮逃人戶的政策由追逃歸貫向就地附籍納稅之演變(即居住地原則);三是坊郭戶的出現表明自商鞅變法以來城鄉(xiāng)一體的戶籍制度藩籬被突破。但正如學界對社會階級和階層的分析主要立足于鄉(xiāng)村一樣,對唐代出現的上述幾點關鍵性變化的探討,也仍然將基點和重點放在鄉(xiāng)村。居住地原則和相關制度如何在城市尤其是人口集中的都城推行和落實,是問題的關鍵,而此前的研究涉及甚少。

        城市作為統(tǒng)治的中心節(jié)點反倒成為研究的薄弱點,這主要是因為現有資料零散而缺失、針對性的制度和政策滯后,以及城鄉(xiāng)戶籍之間關系錯綜復雜。對城市的忽略,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們對“據貫追逃”如何轉變?yōu)榫幼〉芈浼恼w認識。在人口明顯向城市尤其是都城和重要城市集中的過程中,應該將關注的目光更多地向城市傾斜,這是非常必要的。

        在逐漸推行和落實居住地原則和政策的過程中,鄉(xiāng)村的角色比較單一,落實官府管控下的勞動力和土地結合是核心和關鍵。因此,落實的重心從逃戶逐漸轉移到客戶,可以看到從唐高祖到唐德宗不斷調整的過程,最終在兩稅法實行時不再分主戶和客戶,一律以現居為簿。

        對如何解決農村戶籍與居住地分離、勞動力與政府管控分離的問題,從唐初到唐末有一個循序變化的過程,基本脈絡是唐初以據貫追逃返鄉(xiāng)為主,如唐高祖李淵建政甫始,即下詔追括逃戶,此后,從太宗到德宗朝據貫追逃不絕如縷。但在落實中,具體政策逐漸變化,居住地原則已經逐漸顯現,中央和地方政府實行的政策也有一定差異。唐初武德貞觀年間,主要措施是據貫追逃,追返本貫。但四夷新附和奴婢放免者可在寬鄉(xiāng)和邊遠地安置,說明對并無籍貫者中的部分特殊群體實行特殊政策,目的是充實到寬鄉(xiāng)或邊地。高宗、武則天時期,逃亡更為嚴重,仍然采取追逃措施,但政策更具有彈性。雖然中央政府仍然堅持據貫追逃,即令“逃戶歸首”(自首而返回原籍),而一些地方政府卻基于增加本地戶口和人力的目的,加大了對浮寄人戶的優(yōu)免租稅和徭役措施力度。因此,可以看到施行具有彈性的雙軌制。玄宗朝雖鼓勵回原籍,但主要目的是將離開本鄉(xiāng)及不受戶籍約束的客戶檢括出來,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允許他們在居住地附籍,給予優(yōu)撫政策,漸次落實賦役的征收。在此過程中,政策和措施逐漸更具有彈性和靈活性。德宗朝開始實行的兩稅法,一律按照居住地落籍,鄉(xiāng)村原有的主戶和客戶的身份區(qū)別就此消歇。

        相比農村,城市的情況就復雜得多。尤其是都城,五方雜處,工商繁盛,與鄉(xiāng)村社會相比較,城市人口結構更具復雜性、多樣性等特點。人口流動頻繁,且流動人口、外來人口占有很大比重,不僅有著籍和不著籍之區(qū)別,也有常住、暫住和暫時性流動之分。如何改革此前的城鄉(xiāng)一體的戶籍制度成為城市戶籍改革的關鍵。

        城市的戶籍制度政策變化主要體現在三點:一是如何從農村戶籍轉變?yōu)槌鞘袘艏欢寝D變的條件是什么;三是轉為城市戶籍以后如何成為承擔賦役的居民。即城市戶籍變化的目的,并非僅是將居住在城市的人戶轉為城市戶籍,最終目的是使他們成為政府管理和掌控的人口,將其中的勞動力轉化為政府可役使的人口,并使其承擔相應的稅賦。

        城市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也可以視為都城攻略。因為大量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聚集在京城,尤其是唐朝后期藩鎮(zhèn)割據的時代,中央政府能夠有效管控的人戶已經以京畿地區(qū)為主,如何應對這一問題,雖然沒有明確記載的成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但亦有跡可循。主要措施即包括:坊郭戶的單列,唐朝中央政府各機構的部分執(zhí)役(主要是色役)明確規(guī)定專門對浮逃人開放,募兵制在中央禁軍系統(tǒng)中的推行。

        坊郭戶的出現,是城鄉(xiāng)戶籍分列的標志,這點已經引起了學者的充分關注。學界對實行募兵制后,吸收了包括大量浮寄人員在內的市井之徒的研究也有涉及,但并沒有展開和深入。而政府機構的役使人員對浮逃人的開放卻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

        城市人口管理的調整和改革,并沒有出臺如兩稅法這類具有針對性的、系統(tǒng)的、可操作的具體制度,而是通過一系列措施不斷進行局部調整乃至改革而體現出來的。最重要的目的是將浮寄人戶重新納入政府管理系統(tǒng)內,落實人戶與應承擔的各項稅賦的有機結合。城市戶籍管理調整和改革的三點措施針對聚居在城市的不同群體,明顯帶有傾斜性,可以具體分析如下:

        一是變城鄉(xiāng)戶籍一體制為城鄉(xiāng)單列的戶籍制度,坊郭戶的形成是關鍵和核心。“坊郭戶”之稱,迄今始見于唐憲宗元和五年(810年),與之相對應的是“鄉(xiāng)村戶”。坊戶,即在城中各坊居住的人戶;郭戶,即指附郭(城郭)而居、以城市為生活和工作場所的人戶,以從事工商業(yè)、雇傭勞動人口為主。這項措施的關鍵在于,坊郭戶包括了所有城中和附郭居民,統(tǒng)一納入城市戶籍管理的系列。同時,對坊郭戶應該承擔的稅賦,有了針對性的具體規(guī)定。政府在確認城市(鎮(zhèn))坊郭戶與鄉(xiāng)村戶分列的過程中,在賦役方面已經陸續(xù)推行了按人丁、戶、經營方式、經營場所、所占土地等原則施行的主要針對城市征收的稅法,由此逐漸形成一套城市賦役征收的制度。官府和市場對人力的需求大部分通過雇召的形式獲取。唐后期出現的很多稅種,其實只是針對城市而設置的。如向坊郭戶征收的戶帖錢,向私人住宅征收的房產稅(唐代的“間架稅”),城市商稅(包括店鋪經營稅、租賃土地稅、房屋租賃稅、土地利用稅、貨物稅、交易稅、市肆稅等)。有的屬于新出現的,有的是繼承前朝或進行了適當改造的,很多還處于初始形態(tài),亦可稱為雛形。經過五代的紛亂和朝代更迭,這些城市稅賦在宋代逐漸定型。城市與鄉(xiāng)村在稅收體系中的區(qū)別日益明顯,以城市為主要對象征收的間接稅,在國家財稅收入所占比重日漸增大。

        二是規(guī)定中央官署某些職役(色役)專門向浮寄者開放,并將應募后有正式職役的人編入戶籍。唐玄宗天寶十一年(752年),根據衛(wèi)尉寺的上奏,玄宗下敕旨,今后如幕士、供膳、掌閑及雜匠等,名額有缺,各官署“先取浮逃及無籍實堪驅使人充,使與編附”(《唐會要·衛(wèi)尉寺》),并指派御史中丞專門負責。上述這些職役,屬于中央各官署需要的一些雜使崗位,這些崗位名稱繁多,所需人力眾多。有的需要具有專門技能,有的一般勞動力即可。據《唐會要》記載,幕士,職掌為宮廷衛(wèi)士,殿中省、衛(wèi)尉寺、鴻臚寺、太子左春坊等規(guī)定名額在3600~10260人之間。供膳,職掌為打理宮廷膳食,主要服役于光祿寺、太子家寺等,名額5600~8000人之間。掌閑,職掌為飼養(yǎng)宮中馬匹,主要服役于殿中省、太仆寺等相關官署,名額為5600人。雜匠,則是在各官署從事雜使等工作,具體名額不詳,數量應該不少,與唐前期的工匠輪流上番服役不同,是有正式編制和戶籍的。僅就幕士、供膳和掌閑三項職役,中央各官署所需名額是排在前面的。上述這些人數尚不包括軍府所需,已經達到數萬人。依據天寶十一年敕旨,顯然這些崗位此前是不對浮逃和無籍人口開放的。同時明確規(guī)定,某些關鍵崗位如門仆、價人(負責市場交易)有專門要求,其中“家口重大”是必備條件,浮逃無籍之人顯然不符合應役條件??芍_放的是并非關鍵性而所需數量較多的崗位。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唐代政府改革城市戶口思路的重大變化。指定招收浮逃及無籍者,最終目的落在“使與編附”,納入國家的編戶系列中。

        三是實行募兵制給城市戶籍管控提供了新的途徑。從以府兵制為主到募兵制,是中國古代軍事制度變化的關鍵。較大規(guī)模在城市募兵,是在唐玄宗開元十年(722年),采納宰相張說的建議,“不簡色役,尤為條例”,即不考慮身份和戶籍,于是逋逃者“爭出應募,旬日間,得兵十三萬”(《資治通鑒》卷212)。這一舉措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關中地區(qū)因府兵制廢弛而宿衛(wèi)兵嚴重不足的困境。而這些“爭出應募”的人多為市井之徒。天寶十四年(755年)駐守今北京地區(qū)的節(jié)度使安祿山悍然發(fā)動叛亂,橫掃河北,直指洛陽。沉湎于太平盛世的唐朝統(tǒng)治者倉促募兵迎戰(zhàn)。臨時受命的大將封常清“乘驛赴東京召募,旬日得兵六萬,皆傭保市井之流”(《舊唐書》)。另一大將高仙芝奉命馳援,又“于京師募兵十一萬,號曰‘天武軍’,旬日而集,皆市井子弟也”(《資治通鑒》卷217)??芍獋}促募兵,兩京共募到十幾萬人,來源主要是市井子弟即城市居民。此后,唐朝也經常在倉促之際于市區(qū)立格募兵。開元、天寶年間所募之市井子弟,顯然包括很多浮寄者,無正當職業(yè),淪落在城市社會的邊緣,通過應募入伍,一可以解決工作問題,二可以解決身份問題。在藩鎮(zhèn)割據的唐朝后期,禁軍募兵范圍主要限于京畿地區(qū)(是否京籍不限)。禁軍的本地化,也包括通過參軍途徑而實現本地化的外來人口。因此,募兵對身份和戶籍的開放,不僅緩解了兵源不足問題,也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浮逃在京者的生計和身份(軍籍)問題。

        綜上,與鄉(xiāng)村相比,如何在城市落實居住地原則,更具有復雜性和漸進性,不僅僅限于浮逃無籍者戶籍制度改革,還涉及工作崗位的開放度、更具有城市特點和針對性的“城郭賦”獨立財稅體制的形成與確立、如何使浮逃無籍者通過“編附”和“應募”承擔國家賦役等諸多領域,屬于綜合性的調整和改革。坊郭戶單獨劃分戶等、城市稅收自成一系、入籍的寬松、禁軍的本地化等,在北宋時已經成為基本制度。通過從唐到宋的一系列措施,我們可以看到居住地原則城市攻略循序漸進的脈絡。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隋唐五代城市社會各階層研究”〔18AZS006〕階段性成果)

        《光明日報》( 2022年01月17日 14版)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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